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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人:香里
 香里 在 2008-7-22 17:06:55 发表
请问今年是评审药师最后一年吗?是2006年临床医学专业毕业,一直在药店工作,今年可以参加药师评审吗?参加评审需要在做些什么?谢谢

回复:经省人事厅同意,今年我省医药系列药学专业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以考代评,具体事项另行通知。医药系列高级和医疗器械专业初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不变。 请登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“政务公开”中“工作文件”,查看《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》。(网址:http://www.gdda.gov.cn/publicfiles/business/htmlfiles/gdfda/pgongzuowenjian/200807/138093.htm)
回复时间:2008-7-23 9:46:47
提问人:小郑
 小郑 在 2008-7-18 10:00:07 发表
同一人能不能拥有中药师、药师两种职称?去年评审了中药师,今年能不能参加药师的考试?

回复:符合条件的话同一人可以拥有两种职称。今年药师考试的具体条件要待省局下发通知后才知,请留意我局网站公告。
回复时间:2008-7-22 10:40:54
提问人:小小
 小小 在 2008-7-17 15:43:03 发表
我06年取得药士证,可是一直没有去继续教育,现在可以补办吗?

回复:请到梅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办理08年继教,联系电话:2187199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8 9:31:12
提问人:小薇
 小薇 在 2008-7-17 14:52:37 发表
咨询2008年评审工作

回复: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粤食药监人[2008]99号)文件精神:经省人事厅同意,今年我省医药系列药学专业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以考代评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7 14:53:09
提问人:小高
 小高 在 2008-7-16 14:23:21 发表
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粤食药监人[2008]99号)文件精神:经省人事厅同意,今年我省医药系列药学专业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以考代评。请教一下:过去我省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有评审和认定二个程序,以考代评包不包括认定程序;药士晋药师要不要考?驻店药师转药师有什么新的规定条件?要不要考?

回复:目前“以考代评”取代的是“评审”;至于“认定”是取消还是按原来的程序办理,省局还未明确。新的规定近期将公布,请密切留意我局网站公告。咨询电话:2187165(人事教育科)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7 14:51:43
提问人:清茶
 清茶 在 2008-7-15 1:19:37 发表
我是初中毕业生,如果想要考取驻店药师资格的话需要什么条件?如果我是中专药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又还需要什么条件?

回复:2006年开始已暂停驻店药师的报考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5 11:27:27
提问人:小杏
 小杏 在 2008-7-15 0:19:48 发表
本市人,在外省评的药师证,可以在我市开办药店吗?持这种证在我市怎样注册?还要不要办理哪些手续?盼指点,谢谢。

回复:外省的药师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本地开办药店。开办药店咨询电话:2187181(流通监管科) 取得的职称证书不用注册,若是执业资格证书,则需注册。注册咨询电话:2187199(梅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)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5 11:32:31
提问人:标
 标 在 2008-7-11 17:15:31 发表
考药师要什么条件?

回复:我局承担的是我市医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(认定)工作,药师通过评审(认定)取得,不是考试取得。评审(认定)对象主要是药店从业人员。 如果你在医疗机构工作,要报考药师,请咨询卫生部门。 2008年省局评审(认定)文件还未收到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4 15:36:13
提问人:小高
 小高 在 2008-7-9 11:45:25 发表
刘苗 在 2008-6-29 19:34:30 发表 请问转让药店该如何写证件转让协议 回复: 根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和出借。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转让证照,违法者将按《药品管理法》八十二条处理。 请问:变更和转让有什么不同?实际都存在对企业的买卖行为!为什么药品批发企业可卖给虚报条件的人可顺利过关?

回复:一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;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、注册地址、仓库地址(包括增减仓库)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变更;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”。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规定,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,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违法的企业,可以到药监部门投诉或举报。
回复时间:2008-7-10 15:19:46
提问人:小妮
 小妮 在 2008-7-8 12:56:53 发表
请问关于评审药师的文件下发了没有?

回复:没有。
回复时间:2008-7-9 10:32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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